某大型国有企业于1996年5月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应交保险费75万元。其主管领导张某指使保险公司人员采用“鸳鸯保单”开具了一份85万元的“保险费收款收据”,然后持之到单位报帐,其中10万元“保险费”(实质为保险储金)为单位主要领导投保了“三年期家财两全保险”。
1999年6月。张某私自把这10万元保险储金退走据为己有。2000年初检察院为调查另一案件到保险公司取证,查帐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了这一重大线索,最终将张某绳之以法。
据了解,银行推行“存款实名制”以来,部分不法之徒企图通过另一种安全途径——保险来转移隐藏非法所得。因为即使事发,国家是否可以对已指定受益人的寿险保单作为非法财产予以冻结没收,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共鸣》2001年第3期曹素修文)